答:①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或简称); ②网站的内容应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 ③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规定。
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答: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
答:期刊休刊直接报省局审批,不需要属地市局初审。
答:依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二十条,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年。休刊超过1年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答:依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二十条,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答:依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二十条,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