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2、合资各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 3、合资各方注册登记证明; 4、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 5、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6、工商营业执照; 7、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8、法定代表人学习和工作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 9、工作人员名册、身份证、学历与学位证; 10、办公(服务)设备名称、型号、数量情况。其中,港资、澳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不用提供3年以上资质证明及资本比例证明。
答:不需要收费。
答:区人社局在申请者提出申请后,按规定对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勘查。
答: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3室就业促进股
答: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人员须有5名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人员。
答:1.具备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审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属于依法注册登记的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持有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等。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答:1)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工作人员; 3)有与开展业务相对应的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并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 4)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如办公桌椅、电脑等; 5)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 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当年年检所要求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