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答: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答: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层次、专业(工种)变更的,应通过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办学层次、专业(工种)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表》;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九)、(十)款要求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满足教学和实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目录;
答: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
答: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